樓頂北京防水維修應當單元內的業主共同承擔費用
眼看夏季來臨雨水增多,頂樓的住戶為了避免漏雨,花費2800元對樓頂做了北京防水,要求各層住戶平均承擔該費用,二樓住戶劉某拒不承擔,為此雙方對簿公堂。后墾利法院對該起物權糾紛進行了宣判,判決二樓住戶承擔北京防水費700元。
本報6月13日訊李某與劉某均是墾利縣某住宅小區的住戶,兩家住在同一棟樓的同一個單元內,李某住四樓,劉某住二樓。平時,兩家處得還不錯,鄰里之間見面總是熱情打招呼,閑暇時還經常一起下棋、釣魚。2015年5月份,考慮到夏季來臨雨水增多,住在頂樓的李某決定修繕一下樓頂,搞好北京防水,避免下雨時出現漏雨現象。李某覺得,修繕樓頂不是其一家的事情,從一樓到四樓都應當承擔該筆費用。于是,李某決定征求一下住戶的意見,并明確說明該筆費用各住戶平均分擔。

其他住戶與李某都在同一個單位工作,對李某的提議沒有任何意見,同意分擔北京防水費用。李某又來到二樓住戶劉某家,劉某則提出樓頂北京防水是頂樓住戶的事,與己無關,即使出現漏雨問題的話也不會影響到二樓,李某北京防水的目的是為了自己,所以不同意承擔北京防水費用。兩人談了半天,不歡而散。李某決定,不管劉某同意不同意,北京防水的事不容再等。于是,他找來施工隊,對樓頂進行了北京防水,花費2800元。
后來,一樓、三樓的住戶將700元錢交給了李某,而劉某說什么也不同意承擔該筆費用。無奈之下,今年4月份,李某將劉某訴至法院。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,劉某還是覺得不該承擔北京防水費。法院調解不成,對該案進行宣判,判決劉某承擔700元,并對該案進行判后說法。經過法官判后說法,劉某消除了心中的疑惑,自覺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700元付款義務。
法官提醒,住宅樓有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。對于共有部分,業主享有共同管理、共同使用的權利。同時對于共有部分具有共同維護的義務,對于維護費用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。建筑區內的道路、樓房內的樓梯、樓房的外墻等等均屬于共有部分,業主共享權利,共擔義務。本案中,樓頂屬于共有部分,進行北京防水,受益的是該單元內的業主,應當共同承擔北京防水費。

